| 要求 | 战争分数 | 威望 | 侵略扩张 | 影响 |
|---|---|---|---|---|
| 吞并省份 | 省份花费 | 0.25倍发展度[Note 1] | 0.75倍发展度[Note 2] | 战胜方吞并所选省份。所选省份若非战胜方的核心省份,其必须可以被战胜方核心化(可以是最终核心化完所选择省份中的一部分后可核心化的另外一部分省份)。所选省份不能被第三方占领:若为未被占领的省份,需要另外花费10%的战争分数(首都需要花费20%)。若所选省份的占领者并非和约签订者,这个省份将会被其占领者吞并。如果所选的战争目标为征服省份或夺回核心省份,那么占领状态下的目标省份,仅会消耗所需花费的1/3。在包围网战争中,包围网成员只被允许割让核心省份。AI不会接受割让未被占领的要塞或未被占领的要塞周围的省份。如果一个没有被占领的省份周围没有要塞,但其陆路可以连接的所有本国要塞都没有被占领,AI也不会同意割让。 |
| 废除核心 | 省份花费的一半 | 0.1倍发展度 [Note 1] | 0 | 战败方放弃在战争前未拥有的所选省份的核心。若所选省份是第三方所拥有的省份,这会使得其对胜利方的态度得到略微改善。这项条目永远不会花费外交点数。 |
| 归还核心省份 | 省份花费 | 0.25倍发展度[Note 1] | 0 | 战败方向一个存在的国家退还其所选的核心省份,同时,若省份文化非战败方主流文化,则其会失去这个省份的核心。 |
| 放弃殖民区域 | 省份花费 | 2 [Note 1] | 0.25倍的发展度 | 需要 |
| 放弃宣称 | 20% | 省份数×2 | 0 | 需要 |
| 取消宗主权 | 被释放属国的省份花费的一半 | 0.25倍的发展度[Note 1] | 0 | 所选战败国的附属国成为独立国家。 |
| 释放独立国家 | 省份花费 | 0.25倍的发展度[Note 1] | 0 | 战败国内拥有所选国家核心的省份将会组成一个新的独立国家。新的国家将会参与进停战协定中。新的国家将会信仰首都的宗教并遵从首都文化为主流文化。战败方同时也会失去其在这个国家内除拥有自己主流文化省份的核心。同时,若胜利方在新国家的省份中有永久宣称,那么此宣称也被抹除。 |
| 强制信仰 | 省份花费之和 | 10 | 0 | 战败方将会转变其国教和首都的信仰[Note 3]为战胜方的宗教。这一条目仅允许同一宗教组的国家间使用,除非使用“大圣战”的宣战借口。 |
| 组建联合统治 | 60% | 20 | 0.1倍发展度 | 战败方将成为战胜方的被联统国。这一条目仅当宣战理由为王位宣称和重建联合统治时才可用。 |
| 成为附庸国 | 省份花费之和 | 每2发展度1点 | 0.5倍发展度 | 战败国成为战胜国的一个附庸国。一份条约至多可以花费200外交点数,超过此外交点数便不可能完成附庸。 |
| 成为朝贡国 | 省份花费之和
不会超过80% 作为战争目标时不会超过45% |
每2发展度1点 | 0.5倍发展度 | 需要 |
| 支付赔款 | 5% | 每笔贷款0.5 | 0 | 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一笔立即生效的 |
| 承认战败 | 10% | 10 | 0 | 可视为无条件和平+,与无条件和平的唯一区别便是比起其他条目可以一次性获得或失去大量威望,比如战争赔款(±10而非±2)。这一条目不可附加其他任何条目。 |
| 取消条约 | 10% | 1 | 0 | 战败方取消其与所选国家的所有条约(包括军事通行权),并且十年之内不得与所选国家签订任何新的条约。王室联姻并不受此条目影响。 |
| 转变政府类型 | 50% | 战败方将其政府类型转变为战胜方的政府类型。仅当宣战理由为政体战争和(未使用的)革命战争(Revolutionary War)时可用。 | ||
| 转移贸易竞争力 | 30% | 1 | 0 | 需要 |
| 强迫引导贸易 | 60% | 1 | 0 | 需要 |
| 羞辱 | 40% | 5 | 0 | 战胜方获得30点力量投射,战败方失去30点力量投射。注意力量投射数值在羞辱宿敌这一项的累计不会超过30,并且不会叠加累计,而是刷新数值。仅当战败方是战胜方的宿敌时可用。 |
| 展示霸权 | 100% | 0 | 0 | 战胜方获得30点力量投射和分别100点三项君主点数,战败方失去30点力量投射和20点威望。注意力量投射数值在羞辱宿敌这一项的累计不会超过30,并且不会叠加累计,而是刷新数值。仅当宣战理由为羞辱宿敌时可用。 |
| 战争赔款 | 10% | 2 | 0 | 需要 |
| 取消选帝侯 | 60% | 5 | 25 | 取消其选帝侯的头衔。 |
| 强制迁徙 | 100% | 2 | 0 | 需要 |
| 强制军事通行权 | 15% | 0 | 0 | 直到停战到期,强迫一个国家向战胜国提供军事通行权。 |
| 强制驻港权 | 25% | 0 | 0 | 直到停战到期,强迫一个国家向战胜国提供驻港权。 |
| 强制满足叛军要求 | 50% | 2 | 0 | 需要 |
| 宗教霸权 | 50% | 37 | 0 | 需要 |
| 宣称天命 | 50% | 25 | 0 | 需要 |
| 粉碎革命 | 100% | 25 | 0 | 防守方将避免成为革命目标并成为君主制国家,这一条目仅在“粉碎革命”借口下,对抗进攻方以“传播革命”为借口的战争中,防守方的合约中可用。 |
| 传播革命 | 60% | 0.1 倍目标发展度 | 0 | 需要 |
| 承认独立 | 30%[Note 4] | 0 | 0 | 仅在 独立战争,殖民地独立战争和 War for the Emperor 为借口的条约中可用。 |
